113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顏妤庭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世中心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補正之事項:
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與親屬或
人格權無涉,屬財產權訴訟,然
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
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