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551號
原 告 立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賀孝帆
王陳月雲
范雅萍
李維偉
蔡怡萍
溫明恒
朱玉仿
林志明
呂惠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家光
被 告 蕭慶堂
上列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訴請
被告修復
系爭10個停車位,應以預估修繕費用定其
訴訟標的價額,
參酌原告所提估價單記載每個車位修繕單價為新臺幣(下同)47,983元,系爭10個停車位預估之修繕費為479,830元,加計原告另訴請被告各給付2萬元合計20萬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679,8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