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590號
原 告 胡明德
上列原告與
被告胡倉華等間請求確認公所聲明
異議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
按確認
法律關係之訴,
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
認證書真偽或為
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定有明文。次按我國目前係採二元訴訟制度,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審判權之劃分,應由立法機關通盤
衡酌爭議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諸如法院組織及人員之配置、相關程序規定、及時有效之權利保護等)決定之。法律未有規定者,應依爭議之性質並考量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定其救濟途徑。即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原則上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原則上由行政法院審判(司法院釋字第759號解釋意旨
參照)。
易言之,訴訟事件是否屬於普通法院之權限,應以原告起訴主張之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是否為私法上之爭執為據。次按民事訴訟
乃當事人請求國家
司法機關就其私法上權利之爭執,依法
裁判,所施行之程序。是民事訴訟,乃在解決私人間私法上權利之爭執。至若要求國家行政機關為一定公法上之行為者,則不屬民事訴訟之範疇(最高法院70年度
台上字第2440號判決
要旨參照)。「
確認之訴,以請求或其他法律關係為標的,通常須為私法上之法律關係,若公法上之法律關係,則必有特別規定,始得為其標的。
本件執行名義,係基於人民有向政府繳納田賦之義務,乃公法上之關係,既無特別規定,自不能為確認之訴之訴訟標的,如其認為無繳納36年及37年田賦之義務,亦
祇可依行政訴願以求救濟」,最高法院著有45年台上字第1787號判例
可資參照。
二、原告
訴之聲明求為㈠確認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1日向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提出之
聲明異議無效。㈡被告應撤銷
前揭聲明異議,由原告依申請程序辦理取得桃園市復興區華陵里原住○○○地○○段0000○0000地號土地
所有權登記。係原告對政府所為授益行政處分之流程有所不服,該公法上之法律關係,如無特別規定可由民事程序加以確認,即不得為民事確認訴訟之確認標的,請原告補正就本件有何私法上之
確認利益;或具狀撤回本件訴訟另循行政訴訟程序處理;如欲改以其他私法上之法律關係為確認標的,亦請具狀更正訴之聲明。
三、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開補正狀、
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按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起訴之程式)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