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湶貿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北新都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無從以
起訴狀單方合法委任陳欽豪為
訴訟代理人,不生委任效力,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