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蘇啓鈿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誌君等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原告並應
按照
被告人數補正
起訴狀繕本(或影本),及桃園區龍潭區北坑段1276地號土地之最新、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