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王敏
朱建州
共 同
被 告 路易康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
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是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
經查,原告請求
被告遷讓房屋,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該房屋於起訴時之房屋稅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