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 告 百德門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劉子琦律師
黃俊儒律師
被 告 黃崇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12,519元(計算式詳如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元201,3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