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呂學乾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0號
呂昭文
呂紹男
被 告 佳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訴請
被告應同意原告向訴外人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領取設於訴外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之履保專戶內之新臺幣(下同)10,500,000元,核原告就本件起訴如獲勝訴判決可獲得之利益為前述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如數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