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兆順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所有物,然數量不能確定,故
訴訟標的價額暫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