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羅一方
林修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曾秋玲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移轉之
不動產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依距離鄰近、條件相仿房地近年交易實價登錄資料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