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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3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合夥財產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王則霖 
            程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書宏 

                      送達處所  臺北市○○區○○街0段00                          號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婧暐等間請求合夥財產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4,76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鄭婧暐應偕同原告就合夥經營之被告北京天璣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北京天璣雲公司)合夥財產進行清算,性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按原告起訴之利益即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準,此利益應視該合夥財產清算結果而定依原告所提事證以觀,尚無從判斷其合夥成本及盈虧等,因認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至原告備位聲明則係請求:㈠被告鄭婧暐應給付原告844,0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北京天璣雲公司應給付原告程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程創公司)1,024,18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3月25日止之金額為78,39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均同);㈢被告北京天璣雲公司應給付原告程創公司418,486元,及自111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3月25日止之金額為30,485元)。故備位聲明經合併計算後訴訟標的價額為2,395,620元。又原告先、備位聲明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95,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