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彭明仁
被 告 極大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為財產權訴訟,
惟其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