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27號
原 告 上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郭三來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被 告 王李麗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8,783元(計算式:起訴時公告現值5,600元×5007.48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49/1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