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41號
原 告 心安消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天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00,903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24日之金額為45,79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46,702元(計算式:1,100,903+45,799=1,146,70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