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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4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 告 錦富環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正祥
上列原告與
被告
寬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