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82號
原 告 林洺鋒
大騏建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共 同
複代理 人 陳俊豪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林洺鋒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林洺鋒新臺幣(下同)3,92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5月5日之金額為82,51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大騏建設有限公司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大騏建設有限公司4,800,000元,及自11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利息部分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5月5日之金額為101,03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合併計算後,核定為8,903,545元(計算式:3,920,000+82,511+4,800,000+101,034=8,903,54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