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87號
原 告 曾玉珠
郭明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昊凡等間請求返還
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
不動產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0萬元(依原告所提出
買賣契約價格,房地各1,0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