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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4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4號
原 告 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春發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
桃客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791,7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