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99號
原 告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庭仕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建物價值(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2,054,100元,加計租金19,933元及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
不當得利143,060元,核定為2,088,3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