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深圳市齊普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志達即南揚音響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7,9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8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訴訟代理人並應補正經大陸地區
公證及海基會驗證之
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