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23號
原 告 向恩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馮敬霖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建物價值新臺幣(下同)673,700元,加計計算至起訴前一日(民國113年5月12日)之
不當得利579,243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業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僅起訴後之附帶請求不併計價額。計算式:575,010+21,166×6/30=579,243),核定為1,252,9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