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上列原告與
被告趙雲華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價值
按原告
應有部分比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00,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