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77號
原 告 宏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婉玲間請求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土地及建物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354,335元(23,216.01×3,500+2,832×3,500+186,300=91,354,33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