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46號
原 告 Aerotechnik Fahrzeugteile AG
林晏安律師
被 告 翔勝鎂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啟賢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模具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訴請
被告返還
系爭模具,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模具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本院
參酌兩造各自提出之模具價格資料,並考量原告所提資料為107年間之模具報價
等情,認以原告陳報金額之1.5倍做為系爭模具之價額為合理,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12,500元(8,275,000×1.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