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63號
原 告 友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蔡長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達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35,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