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90號
原 告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瑞鴻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
起訴狀繕本後漏附書證,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
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