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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7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9號
原 告 林俊成
訴訟
代理人
林立婷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
簡俊明間請求代位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8,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