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69號
原 告 熊金花
二一領航家房地產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詩豪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