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李志鴻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瑋涵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下架影片、刪除文章均屬
非財產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4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