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森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楊禹謙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美金828,203.78元及自民國107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中美金828,203.78元部分經換算為新臺幣(下同)26,258,201元(計算式:美金828,203.78元×起訴日即民國113年1月1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705=26,258,20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均同),加計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18日之金額為7,377,298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635,499元(計算式:26,258,201+7,377,298=33,635,49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