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00號
原 告 浙江省
上列原告與
被告樺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HOLY DRAGON CON TRUCTION CO.LTD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原告公印文、原告之公務所所在地。並應提出足以證明原告具有
當事人能力及公印文、公務所所在地資料屬實、具有
法律效力之證據。
二、葉家興之簽名或印文。並應提出葉家興具有原告法定
代理權之證明。
三、
訴之聲明。(原告請求被告應為如何行為,如賠償金錢或交付何物,需具體、明確)
四、
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原告請求被告為前項行為之法律依據及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