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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8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1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原告代位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908元: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可參)。次按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核屬財產權訴訟,亦應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332號、99年度台抗字第77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其為被代位人陳玉珍之債權人,請求准予代位就其與被告所共同繼承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為分割,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陳玉珍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系爭遺產價額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載(詳如附表所示),又原告主張陳玉珍之應繼分為4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19,394元(計算式:11,677,576元×1/4=2,919,3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
二、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與附表均僅以被繼承人之部分遺產為分割對象,且並未記載被告姓名及地址,本院已經調閱相關繼承登記資料附卷,原告應即來院閱卷,並補正以特定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及記載有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補正之起訴狀及後附書證並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編號
項目
訴訟標的價額
1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面積108㎡)
參酌原告陳報鄰近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單價約為每坪19萬元(參卷附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表之最近期成交標的為基準),而左列建物總面積為201.5平方公尺,以此計算左列建物、土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價為11,581,213元(計算式:201.5㎡×0.3025×19萬元=11,581,2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
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面積201.5㎡)
3
第一銀行中壢分行存款
775元
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壢分行存款
111元
5
中華郵政公司平鎮廣明郵局存款
95,419元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存款
58元
合計
11,677,5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