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26號
原 告 楊宗修
史小君
王雯欣
吳岳庭
黃徐麗英
張瑞宸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柏龍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7,400元(計算式:536,400+268,200+268,200+268,200+268,200+268,200=1,877,4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