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68號
原 告 帝神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陳名銳
方國健
共 同
被 告 帝神壹期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訴請撤銷股東會決議,
非因身分或
人格權涉訟,應屬財產權訴訟,然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