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李威儒
被 告 大海漁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為財產權訴訟(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98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
參照),
惟其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至
訴之聲明第2項關於請求辦理董事解任變更登記部分,因與第1項關於請求確認
兩造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判決範圍,故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