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76號
原 告 邱顯欽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聲明、原因事實、
請求權基礎尚有未明,具狀說明:
㈠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訴請訴撤銷契約,需記載撤銷原告與何人、時間所簽立之契約)。
㈢原因事實(須包含人、事、時、地、物)。
㈣
本件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
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