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83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328,358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7月25日之金額為535,82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864,187元(計算式:18,328,358+535,829=18,864,18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