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85號
原 告 捍創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卿隆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郭愛華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二、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0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遭占用土地面積約計1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土地之公告現值58,100元=58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