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943號
原 告 葉倫化
複 代理 人 吳孟庭律師
被 告 阿滿厝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終止契約及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請求
被告遷讓
系爭房屋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屋起訴時之房屋稅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5,800元,聲明第2、4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76萬元,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4,991元【55,000元×(2+8/30)月+
遲延利息324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合計1,370,8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