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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9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2號
原 告 李明修即松燁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
被告
赫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7,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8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