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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9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7號
原 告 柏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呈祥
上列原告與
被告
謝建政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萬8,8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