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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0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4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被 告
宋惠敏
范菱君
蕭竣仁
上列
當事人
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
,茲查
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
命
再開辯論
,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7法庭
開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冠
諭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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