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132號
被 告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鎰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因113年度訴字第1132號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991,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0,60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欠89,60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