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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1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4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郭泰寧 
被      告  晴朗達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碩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伍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於如附表所示期間如附表所示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按附表違約金欄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晴朗達有限公司(下稱晴朗達公司)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向伊借貸如附表所示金額,由被告林碩彥擔任連帶保證人,然未按期繳納帳款,依約視為全部債務到期,尚欠伊如附表所示本金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約定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之判決等語。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原告主張晴朗達公司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向伊借貸如附表所示金額,由林碩彥擔任連帶保證人,然嗣未按期繳納帳款,依約視為全部債務到期,尚欠伊如附表所示本金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約定利息、違約金等節,業據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展期約定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對外債權資料查詢、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26、31至38、43至77頁),且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是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日期
   /金額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1

111年10月7日/80萬元
5萬7,197元
自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645%
自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2萬8,784元
自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645%

自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11年10月13日/15萬元
3萬元
自112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635%

自112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2萬元
自112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625%

自112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111年5月11日/300萬元
49萬元
自112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5%

自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96萬元
自11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5%

自112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395萬元
288萬5,9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