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189號
原 告 築彤有限公司
被 告 蘇域
蘇向生
簡美麗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
訴之聲明第1項僅泛稱「被告不得張貼與事實不符之告示、不得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並排除對原告之侵害」,未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時起2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