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209號
原 告 劉宗霖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琳惠即富溢國際企業社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萬9,349元(即4張支票的面額加計從原告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計算至支付命令聲請繫屬本院為止時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1,7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1,2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