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2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寰勝運通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即
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1日發函命其於收函
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函文已於113年9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78頁)。查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