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247號
原 告 宗盈捷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3,8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54,9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4,4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若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