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30號
原 告 游阿瑛
被 告 李榮貴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李榮貴發支付
命令,
惟被告李榮貴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依原告民國112.11.20支付命令聲請變更及補正狀
所載,
原告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50萬元,及自111
.10.21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及核算至111.
10.20止未受償之利息29萬9140元。是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已可得特定者
,應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36萬6811元【計
算式:本金350萬元+利息56萬7671元(自111.10.21起至聲
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2.10.25,計1年又5日,
按年息16%計
算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利息29萬9140元(核算至11
1.10.20止未受償之利息)=436萬681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4,26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尚應補繳43,76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前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