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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3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14號
上  訴  人  鄒玉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豪名人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復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上開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時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7月7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9頁)。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61至175頁),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冠